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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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
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
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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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实施细则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
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
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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