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
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
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任职)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
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
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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