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
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拟讨论高级管理人员聘用事项的,董事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和 5 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书面通知。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