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B座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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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兰 台意 字( 2025) 第 4017 号
致: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兰台”或“本所”)接受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珍宝岛”)的委托,就珍宝岛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承诺,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7),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已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560,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0.27%。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7),2023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
公司已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3,068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32 元/股。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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