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5-057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原名:内蒙古华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27,348,024.83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3)吉 0822 民
初 2066 案号传票。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中晟公司起诉。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2025 年 2 月,公司再次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中晟公司向吉林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中
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 0822 民初 2066 号。相关内容如下:
二、诉讼判决情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对原告中晟公司要求被告中国联通、中通国脉公司给
付工程款及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华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27,348,024.83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止);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工程款 27,348,024.83 元及利息)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 278,000 元。
(四)驳回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9,693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399,388.21 元,由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
受理费 178,540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399,388.21 元;由中通国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1,153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 0822 民初 2066 号。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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