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主体以下简称“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期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设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经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领域经营业务,
(四)具有丰富的行业内从业经验和工作经历;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七)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与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经理人员因未实现既定的考核目标,或者董事会认为其不能满足继
续担任公司经理人员的需要,董事会可以在经理人员任期届满之前作出相关决议,对其进行解聘。
第九条 经理人员也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应按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经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的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和投资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其他管理人员;
(七)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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