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交易及相关外汇衍生品的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 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 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目前公司以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期权业务为主: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按照 该远期结售汇合约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上述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得进行投机性、套利性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三)公司内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 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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