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5-077
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9,828,267股为基数(截至 2025年 5 月 28 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991,413.35元(含税)。如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实际权益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5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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