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系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了该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除部分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及其余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办理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监事:刘斯斌、徐毅婷、舒玲娜
202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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