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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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致: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分别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2024 年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就 2021 年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及 2024 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分别简称“《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本次调整事项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应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调整事项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事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2024 年股权激励及本次调整事
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2024 年股权激励及本次调整事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股权激励、2024 年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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