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必要性、公允性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
本管理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的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应该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需要由股东会及/或董事会审议批
准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或授权审批。
第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除外)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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