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5 17:50:24 股吧网页版
掌阅科技: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后提请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内审部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同等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信息披露差错引起市场波动;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