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列入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列入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61
名激励对象 779.53 万份股票期权。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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