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包括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银行保函、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等。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被担保人有效资信证明文件;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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