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召集人由任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成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成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提出解任建议;
(八)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聘建议;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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