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戴文军、陈更、李启朋、罗鲲、张高飞、叶伟共同发起设立,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UE WEI FOOD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 267 号晚报大厦 15 楼
邮政编码:41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6,001,936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特色美食丰富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戴文军、陈更、罗鲲、李启朋、张高飞、叶伟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序 号 股 东 认缴股份数 (股) 认购比例
1 戴文军 16,500,000 55.00%
2 陈 更 5,400,000 18.00%
3 罗 鲲 2,700,000 9.00%
4 李启朋 2,700,000 9.00%
5 张高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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