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公司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各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该保持独立性。
(一) 审计部不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 内部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三) 审计委员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四) 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五)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六)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七) 审计部设立举报箱或邮箱,由审计部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和定期收取,遇有重大举报线索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组织结构、系统和程序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成果与既定目标一致;
(三) 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四) 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五) 对以确保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既定内部政策为目标的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估;
(六) 对公司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七) 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八) 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九) 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十) 进行特别调查,查明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
(十一) 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二)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帮助服务;
(十三) 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赋予审计部履行职责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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