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包括在履行应当履行的程序后调整、变更的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发生调整、变更的,闲置、节余的统计口径均按调整、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金额计算,但调整、变更该募投项目的股东会决议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本制度所称的“闲置募集资金”,是指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之前,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当前暂时闲置但未来应当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
本制度所称的“节余募集资金”,是指公司的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后,计划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剩余部分。
本制度所称的“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有关规定”,是指在适用时点上有效实施的《公
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法人治理规章制度的规定。两者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
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制度有不同规定的,优先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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