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管理部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向其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
任人,其可以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管理部或董事会秘书确认。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于当天向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内容、标准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
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二)应报告的重大关联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存贷款业务;
7.本条第(一)项的交易事项;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3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应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三)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1、诉讼和仲裁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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