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二名为独立董事,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监察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监察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审计委员会还有如下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协调内部监察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监察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公司《年报审核制度》等其他制度规定的职权;
(九)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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