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股份登记与持有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1 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通过公司证券部向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有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其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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