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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行政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董事会秘书需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并作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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