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地质师、财务总监、运营总监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地质师、财务总监、运营总监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上述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
(一)被相关监管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相关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相关
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该聘任无效。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另行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地质师、运营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决定并办理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职权范围之外的购买、出售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及参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本款所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动力、自产产品、贸易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但有关问题属于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或董事会推选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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