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507-4 号
致: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行权、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行权、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1、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
授予 2,126 名激励对象 12,280,000 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78.97 元/份。关联
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激励对象由 2,126 人调整为 2,079 人,授予的数量由 12,280,000 份相应调
整为 12,270,600 份。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 78.97 元/份调整为 78.83 元/份。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行
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鉴于公司有 10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86,944 份股票期权;且由于公司 2023 年未能 100%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同意注销 1,97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对应批次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12,363 份。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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