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股份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下列期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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