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以及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本制度有
关董事会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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