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机制,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
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中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等,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移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交易虽未达到前述规定的标准,但董事会审查后认为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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