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负有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并且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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