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一) 公司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二)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一) 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二) 单笔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 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