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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8:37:40 股吧网页版
恒为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及其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八条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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