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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