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保存会议档案;
(二)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
(二)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四)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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