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管理,积极履行公司 ESG 职责,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影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供应商、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通过各种形式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提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
第八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起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公司高层统筹推动、公司各职能部门联合执行的 ESG 工作管理机制。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全面决策公司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统筹公司与 ESG 相关议
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 ESG 治理实践的落地,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度,审定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 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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