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收集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六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根据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对该担保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五)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 董事会、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一般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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