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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7:20:57 股吧网页版
科沃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
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
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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