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3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7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8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9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1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12
第十章 责任追究......13
第十一章 附 则......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 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 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统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股票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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