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2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4
第四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6
第五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由公司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主要股东(持股 5%及以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包括但不
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对象的情况。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五)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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