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通知、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而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
前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便于理解,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并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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