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52 号
致: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如下保证:九洲药业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等进行了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九洲药业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九洲药业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七、本所律师同意九洲药业在其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九洲药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总股本为 895,235,828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为 13,525,800 股。
公司已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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