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委员会所做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至少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需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
作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积极提升公司内部企业管治水平,如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反不正当竞争、非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披露等;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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