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或重大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前述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报送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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