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1 名为职工代表董
事;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上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按照前一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前述要求的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将会议的日程及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董事会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等电子通信形式召开。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即视为该董事出席了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决议亦可通过交换信件的形式书面传阅表决通过,即通过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做出决议。除非董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上述书面决议应备案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并应与董事当面出席会议作出的表决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
董事会会议若采用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 议案的提出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的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第九条 议案的征集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