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际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及各级机构和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资产的安全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开展的一种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作业标准书和操作手册,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公司及各级机构和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不受其它部门与个人的干扰。
第七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内部审计负责人一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通过接受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范围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采购、营销推广、销售与应收账款管理、存货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费用成本管理、对外投资、信息系统管理、投资效益评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工程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及离任审计等。
第十六条 审计部工作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公司各内部机
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公司经营活动所有业务环节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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