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需由独
立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可采用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均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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