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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7:24:33 股吧网页版
吉比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部门,且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主体”)的相关负责人为其相关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各有关主体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是指因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或者作为公司职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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