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含 70%)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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