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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9:52:32 股吧网页版
汇通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
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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