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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7:58:56 股吧网页版
建霖家居: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六条 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
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及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财务部门及法律顾问与担保方协商并订立担保合同草案。由财务部门及法律顾问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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