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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霖家居: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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