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达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目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及《公司章程》等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为:公司及所属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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